朋友間借款糾紛 因孤證有悖良俗敗訴
朋友之間因為借款發生糾紛持借條到法院打官司,卻因為證據不足且有悖良俗被駁回訴訟請求。日前,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特別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這也是該院在民事審判中首次適用公序良俗原則作出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陳喜風(女)與被告李大永(男)曾合伙買車做生意。2012年10月6日,雙方一起商量散伙的事,原告陳喜風的丈夫及被告李大永的妻子均在場。散伙事宜商量結束后,李大永給陳喜風出具了一張欠條:“欠條 今欠到浮光發現金貳萬元整 李大永 2012年10月6號”。
庭審中,雙方對該欠條發表了不同意見。原告稱,該欠條是因其在2012年春天借浮光發的現金20000元轉借給了李大永使用,后因浮光發急用錢向自己討要,原告將該20000元現金已經歸還了浮光發。2012年10月6日,雙方散伙時,為了好要賬,才讓被告以浮光為出借人出具了欠條。被告辯稱,該欠條是因為之前其通過原告借浮光發的信用卡使用,在雙方散伙時,被告用該卡透支消費了19000余元未歸還,所以就給原告出具了上述欠條,并與原告商定2012年11月將信用卡上的欠款還清,然后將信用卡歸還原告,原告將欠條給被告。
法院另查明,2012年10月6日前,被告李大永通過宋全超介紹,借用浮光發在建設銀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費了19000余元還未歸還。11月13日,李大永往浮光發的信用卡里存入現金20000元,一并歸還了其之前所欠的透支消費款額。浮光發收到建設銀行的信息得知李大永已將信用卡上的透支款歸還后,隨即將該信用卡掛失,掛失時該信用卡內還溢繳款400多元。2013年1月,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自己的借款2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陳喜風主張其從浮光發處借現金20000元轉借給被告李大永使用,而其提交的欠條僅能證明被告李大永借了浮光發的錢,這份證據和出庭證人證言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印證被告李大永從原告處借浮光發現金20000元的事實。且原告自稱主要是為了好要賬,才讓李大永給其出具了“今欠到浮光發現金貳萬元整”的欠條的陳述與民俗常規不符。原告所提供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李大永借其現金20000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其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